区块链私募融资项目 区块链创业项目有哪些
一、ICO区块链上交易所需要哪些资料、流程
ICO交易大概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场外交易,另一个是交易所交易
上交易所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投票上币,第二种是投资上币,第三种是和项目方进行合作。
对交易所来说,一定是投票消耗的平台币越多越好;对项目方来说,肯定是成本越低,用户影响量越大越好;但对于普通的社群用户来说,肯定是越省事越好。
项目方需要具备什么?
项目得有稳定的用户群;
得有大量的人交易,为币所带来营收;
项目要有比较高的增长空间。
所以,对于项目来说,如果一个项目要上币所的话,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知道这个项目对于币所的价值。
项目上交易所需要准备什么?
1.注册资料:相对较多会选择新加坡基金会作为项目主体
2.项目白皮书
3.项目最近的情况
4.社群人数情况
项目对接交易所的费用:
当下热门的抹茶交易所一般在12-15个BTC,
Biki和Gate交易所10个BTC左右,
ZG交易所在6-8个BTC,
2-5个BTC对接上币的话有很多选择,雷盾,ZBG,Fcoin,WBF等等一些交易所。
相对性价比高的Fcoin也是不错的选择。后期项目方可以联合平台一起做活动,不管是空投,IEO或者别的都可以讨论的。
二、区块链该如何覆盖除金融以外的其他行业
区块链是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最具挑战性的创新之一,因为区块链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固有逻辑、运行模式和业务范围,突破了约定俗成的无数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踏入了此前无法涉及的一系列全新的应用领域。
区块链被称为颠覆性的技术,将重构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关键底层基础设施,其在金融领域的价值正在等待人们去发现。具体的应用体现如下:
一、银行业的应用
钱包和支付是区块链技术最先涉足的领域,然而这也是银行业传统的业务范围。区块链技术的到来到底能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跨境支付—应用案例:
Circle2013年10月创立的Circle,旨在使比特币“简单易操作,类似Gmail(谷歌邮箱)、Skype(微软的网络电话)和其他客户服务工具那样”,该公司迅速获得大量融资。在2014年中旬获得了2700万美元投资,成为数字密码货币领域资金最为充足的公司之一。
2015年,高盛和IDG Capital Partners领投,为Circle融得了5000万美元的资金。2016年6月,Circle获得了中国投资商领投的6000万美元,并且声明已在中国成立独立公司Circle China并组建本土团队,同百度、光大达成战略合作。
Circle利用比特币区块链交易,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提供即时、免费的资金转账。Circle希望利用比特币作为免费的互联网支付网络,使各国法定货币在全球范围内毫无阻碍地顺畅流转。通过与像IDG这样的海外公司合作,Circle可以向使用各国法定货币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
尽管各国对支付系统的监管结构比较复杂,但这些国家之间的合作还是取得了进展。2016年4月,Circle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颁发的首个电子货币许可证,引发行业广泛关注。随后,Circle宣布与巴克莱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正式进军英国市场,自此英国的消费者可以像美国消费者一样享受快速转账支付及买卖比特币等服务。
为了使用户可以更方便的使用,Circle同苹果公司合作。在iOS 10系统中,苹果的iMessage支持用户使用Circle的比特币支付系统。Circle首席执行官杰里米·阿莱尔(Jeremy Allaire)表示:
“iMessage允许支付服务接入将会使消费者从中受益,若为了支付单独安装一个APP难度比较大,并且和朋友间的转账支付行为也要经过复杂的设置过程,但直接接入到iMessage服务中就简化了许多。”
2016年9月13日,Circle宣布用户可以通过iMessage支付给世界上的任何人。
区块链在跨境支付方面的优势:低成本、实时交易、安全性高。
智能票据—应用案例:
复杂美区块链票据项目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的结合,在采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后,改变了现有的系统存储和传送结构,建立起更加安全的运行模式,解决伪造票据的问题。
通过时间戳完整反映票据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其具有可追溯历史的特性,使这种模式具有全新的连续背书机制,真实反映了票据权利的转移过程。
国内的杭州复杂美区块链研究中心也初步开发了一个基于以太坊的区块链借贷票据交易所开源项目,它整合了金融、餐饮、企业管理、快递追踪等多个细分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理念。复杂美区块链网络借贷票据交易所开源项目如图所示,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借贷交易所,可以完成宣称每秒15万笔、无手续费的线上交易。
基于区块链的票据业务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从道德风险来看,纸票中“一票多卖”、电子票据中打款背书不同步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区块链由于具有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全网公开的特性,无论纸票还是电子票,一旦交易,将不会存在赖账现象。
从操作风险看,由于电子票据系统是中心化运行的,一旦中心服务器出现问题,则对整个市场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企业网银的接入将会把风险更多地转嫁到银行自身的网络安全问题上,整个风险的链条会越来越长。而借助区块链中的分布式高容错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人为操作产生的风险将几乎为0。
从信用风险来看,借助区块链的数据可以实现对所有参与者信用的搜集和评估,并可进行实时控制。
从市场风险来看,中介市场大量的资产错配不仅导致了自身损失,还捆绑了银行的利益,借助区块链的可编程性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参与者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平衡,更可借助数据透明的特性催促整个市场交易价格对资金需求反应的真实性,进而形成更真实的价格指数,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银行结算—应用案例:VISA
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客户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在此过程中,银行既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清算资金的中介。
与国内银行主要依靠存贷差盈利的模式不同,跨国银行盈利的半壁江山都来源于中间结算业务,对于他们而言,如果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合理降低结算成本,直接关乎其根本。
2015年10月,VISA和DocuSign联合推出了一个“概念证明”项目,使用比特币区块链来记录保管租车数据。该项目将DocuSign的数字交易管理(DTM)平台和电子签名解决方案,与VISA的安全支付技术进行了结合。可以让消费者在车内配置租赁、保险和其他每天日常采购的项目,例如停车费和通行费,并且用户可直接使用VISA卡进行支付。
外围的应用并没有使VISA满足。同年,VISA同Coinbase合作,推出了首张在美国可以使用的比特币借记卡。11月30日,在伦敦举办的UnBound大会上,VISA欧洲创新实验室又展示了一款“概念证明”汇款应用,通过这款应用,人们可以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汇款。
2016年9月,VISA更是推出了与数字支付创业公司BTL Group合作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银行间结算支付系统Interbit,来评估区块链技术能否为银行间的国际转账降低成本、结算时间和信贷风险。
近两年的一系列重大动作可以看出:VISA开始认识到区块链技术的价值,正在努力使区块链技术成为扩大其势力范围强有力的工具。
区块链在银行结算方面的优势:安全、方便、智能。
银行内部发行数字密码货币除了在既有的业务上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改造之外,世界各大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加密数字货币计划,以便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
区块链在银行数字密码货币方面的优势:降低成本。
二、证券投资市场应用
证券交易—应用案例:Linq
证券交易市场是区块链重要的应用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加快清算和结算的速度,还可以减少金融机构需要维护的账面数量,确保审计跟踪更加精确。
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是证券交易市场最早吃螃蟹的人。在2015年下半年,它推出了交易平台Linq,该交易平台是基于比特币交易技术,用于一级市场公司的交易。如下图所示,Linq拥有记录企业IPO前的股权交易,可以跟踪企业股权的交易、股东和投资人信息等,对私募市场的资产分析十分具有价值。
纳斯达克区块链战略负责人弗雷德里克·沃斯(Fredrik Voss)确信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高效率,将能够大幅度提升Linq作为私人股权交易平台的优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技术能够真正让人们远离纸张作业,而区块链技术将使它向前发展一大步,相比手工处理方式,将大幅减少失误的可能。
区块链在证券交易方面的优势:加快结算速度,简化账目,便于跟踪审计。
股权众筹—应用案例:小蚁
一直以来,资金就是创意想法以及创业面前的一道鸿沟,也正是这个鸿沟催生了世界上第一家众筹平台——Kickstarter。Kickstarter的运作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平台商业模式,该平台的用户一方是渴望进行创作和创造的人,另一方面则是拥有部分资金并愿意对新的创意提供资助的人,双方共同的愿望都是希望新的创意变成现实,并能实现持续推广。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平台可以通过创建自己的数字密码货币或数字资产来筹集资金,通过分发自己的“数字股权”给早期支持者,是投资者获得支持初创公司所获股份的凭证。
区块链众筹平台通常有三层结构组成:
最底层为区块链网络,由它构建起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总账;
中间层为业务逻辑与区块链结合,共同建立账户中心,股权登记、股权凭证、股权交易、股权管理等功能;
最上层为各个众筹平台面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在国内,小蚁是首家利用区块链技术来登记公司股权的公司。虽然这是一个创新,但是要在底层逻辑和各种细节达到我国法律合规并对接实体世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对我国当前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小蚁有潜力成为切实可行的区块链应用。
小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点对点网络进行登记发行、管理、交易各种权益份额的区块链协议。初期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切入点,为初创公司提供数字化股份激励方案,为股权众筹公司提供股权管理方案,未来会过度到股权的可交易,即“区块链IPO”,逐步模糊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界线。
区块链在股权众筹方面的优势:跨越时空限制,优化众筹组织,合理股权、利益分配。
三、保险业应用
保单销售—应用案例:布比航空意外险
传统的航空意外险一直存在着保险造假、中介商抬价等问题。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升上。而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2016年7月29日,布比区块链同阳光保险合作,推出了“区块链+航空意外险卡单”,这是国内首个将主流金融资产放在区块链上流通。
多数航空意外险只有在飞机发生意外时才会出现理赔,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买到假保险不易被发现。为了防止买到“假保单”,布比区块链依托其多方数据共享的特点,可以追溯卡单从源头到客户流转的全过程,各方不仅可以查验到卡单的真伪,并且确保卡单的真实性,还可以方便后续流程,比如理赔等等。
为了防止被中间商抬高价格转嫁消费者身上,航空意外险卡单设立在布比区块链上,没有中间商,保险卡单价格会很明显的降下来。据资料显示,这种产品60元购买一份,可使用20人次,每次可获得高达20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障,相当于每次花费3元即可获得200万元的保障。
区块链在保险业方面的优势:真实透明、信息安全、可追溯、理赔流程清晰、低成本。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特点是什么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现在之所以再和大家仔细来谈谈是和股权众筹的兴起分不开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国内则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契约型就在某些方面突出了其优势,包括:灵活的退出机制、投资者人数上限等。本文将为您带来关于契约型私募的十大要点问题的详细解答,看看股权众筹是否能在此制度下走得更远。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
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
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
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
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
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
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
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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