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盗取虚拟币 如何盗取虚拟币交易
一、虚拟币诈骗去哪里报警
虚拟币诈骗去公安机关报案报警。在网上炒虚拟货币被诈骗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提供相关被骗的材料,由公安机关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虚拟币的危害
克思曾注意到,虚拟货币本身为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交易带有很大的投机性质和预期成本。虚拟货币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生活内容更加丰富,但它同时也造成了现中的实体货币、实体经济受损,同时也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了影响。
二、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如何保障自己的虚拟货币安全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安全问题每天都会发生。区块链技术可确保不会篡改所有交易,但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中央交易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说有黑客团伙盯上虚拟货币,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虚拟货币一旦发生安全风险将面临很难追回的局面。
那么如何保障自己的虚拟货币安全?
一、自我管理钱包
很多人通常使用“钱包”来管理虚拟货币。
数字资产可以是“自我管理”的,不需要外部管理员。电子钱包具有接收虚拟货币所需的“公钥”和用于访问和转移资产的“密钥”。
二、热钱包
热钱包是连接到互联网。需要密钥才能访问资产。
热钱包比交易所上的钱包更安全,但是黑客可以从外部访问用户的智能手机或PC,并且存在被管理的虚拟货币被盗的风险。
因此,建议仅在短时间内将虚拟货币存储在活动钱包中。
三、冷钱包(Cold Wallet)
冷钱包与热钱包的区别在于没有互联网连接。
这样可以减少黑客窃取虚拟货币的机会。如果你自己管理资产,则可以使用Cold Wallet安全地管理大多数虚拟货币。
四、纸钱包
纸钱包是冷钱包的一种。
公钥和秘密密钥的详细信息被打印在QR格式的纸张上,并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管理,并创建了多个副本进行备份。
公钥和私钥是由浏览器的Java引擎创建的,因此它们不会传输到网络。
五、硬件钱包(Hardware Wallet)
将虚拟货币存储在专用的硬件钱包中。
不过与纸钱包不同的是用户的密钥存储在硬件设备上。
硬件钱包仅在用户需要时才通过USB连接到网络。
六、委托管理-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代表证券的交付和存储的常设代理人”。
当你使用电子钱包自己管理资产时,存在被黑或丢失电子钱包的危险。因此,如果将管理委托给托管人,则托管人将安全地管理资产。
七、数字资产管理方法的未来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关注,审计机构已经明确了对数字资产管理的要求,并且对自信资产管理的需求有望迅速增长。
结语: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有任何试图逾越这条红线的人,不可心存侥幸,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四、盗取虚拟币案件立案标准
盗取虚拟币达到立案数额的,成立盗窃罪。
国家目前对于诈骗虚拟币的规定并不明确,主流观点是比特币之类的虚拟币具有市场价值,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如果盗取虚拟币达到立案数额的,成立盗窃罪。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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